

貨物進口報關應準備之文件
貨物進口報關除應填報進口報單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,前二項為必要文件:
發票或商業發票(INVOICE)1份。該發票應詳細載明收貨人名稱、地址、貨物名稱、牌名、數量、品質、規格、型式、號碼、單價、運費、保險費、其他各項應加計費用及輸出口岸減免之稅款等。
裝箱單(PACKING)1份:散裝、大宗或單一包裝貨物免附
提貨單(D/O)或空運提單(AWB)影本
個人委任書或長期委任書1份
型錄、說明書或圖樣 (海關審查如有需要,得請貨主提供)
產地證明書 (海關視實際需要,得請貨主提供)
輸入許可證 (依「貨品輸入管理辦法」規定免證者,可免附)
進口汽車應加附進口汽車應行申報事項明細表
其他(如商品檢驗合格證、農藥許可證…等)
貨物出口報關應準備之文件
裝貨單S/O,由船公司簽發,為貨物裝船之主要單證。出口整裝貨櫃並應確實填明貨櫃標記及號碼。出口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後,本單得免附。
發票或商業發票(INVOICE)1份。該發票應詳細載明收貨人名稱、地址、貨物名稱、牌名、數量、品質、規格、型式、號碼、單價、運費、保險費、其他各項應加計費用及輸出口岸減免之稅款等。
裝箱單(PACKING)1份。貨物打包裝箱時,應將每件淨重、毛重、數量、貨物名稱、規格、型號等包裝情形作成裝箱單,以供海關查驗核對之用。
輸出許可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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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「貨品輸出管理辦法」第五條規定應就其貨品名稱及輸出規定,彙編限制輸出貨品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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廠商輸出未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之貨品,免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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廠商以外之出口人,輸出未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之貨品,應向貿易局申請簽證。但金額在離岸價格(FOB)美金二萬元以下或其等值者,免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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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之貨品中,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者, 貿易局得就海關能予配合辦理部分之相關貨品名稱及其輸出規定,彙編委託查核輸出貨品表,公告辦理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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輸出前項委託查核輸出貨品表內之貨品,於報關時,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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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稱廠商,係指依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辦妥登記之出進口廠商。
出口貨物委託報關行投單者,應附委任書一份。適用長期委任者,如將委任書號碼填於報單,得免逐案檢附長期委任書。
其他特殊文件(如有輸出規定)

